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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安然事件”等一系列的财务虚假案暴露了美国现行法律的诸多不足,从而促使其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变革,人们寄希望于通过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2002年7月30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的《2002年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以下简称《法案》)就是这场变革的产物,该法案因由美国参议院议员萨班斯和众议院议员奥克斯利联合提出而得名。《法案》在会计师行业监管、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公众公司管理层责任以及防止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等方面提出了许多新的严格要求,对世界各国的会计制度、证券市场监管和公司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我国,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和证监会等政府部门,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等自律组织一直对此密切关注并有所借鉴,以加强我国的监 管措施。诸多已在海外上市的公司,尤其是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为能建立符合该《法案》要求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 由于管理层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这就形成了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问题。作为信息的“供给方”,管理层能够通过影响信息发布实现某些特殊目的,例如,推迟信息披露的时间来减缓坏消息的市场反应,操纵应计项目来增大或减少会计盈余,这些行为的程度过大时就会出现误导性或欺诈性财务信息,造成舞弊。因此,《法案》一方面强调加强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来降低信息的不对称,另一方面,通过加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会计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提高舞弊的成本来保障信息的可靠性。《法案》对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在公司治理及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和权利进行了细化,明确公司管理层责任,尤其是对股东所承担的受托责任,同时,加大对公司管理层及 白领犯罪的刑事责任,例如,《法案》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宣誓,并就提供不实财务报告分别设定了10年或20年的刑事责任,规定销毁审计档案最高可判10年监禁、在联邦调查及破产事件中销毁档案最高可判20年监禁。 审计能保障信息的可靠性,因此,审计的出现能降低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代理成本。高质量的审计能更好地保护股东的利益,然而审计的质量很大程度依赖于审计的独立性。为保证审计的独立性,《法案》制订关于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构成标准,强调了咨询业务与审计服务不能兼容,并逐一列举在进行审计的同时不能向发行人提供非审计服务的项目:(1)与审计客户会计记录或者财务报表编制有关的簿记或者其他服务;(2)财务信息系统设计与执行服务;(3)评估或者估价服务,出具公允性意见或者实物捐赠报告服务;(4)保险精算服务;(5)公司内部审计外包服务;(6)提供管理职能或者人力资源服务;(7)经纪人或者承销商、投资顾问或者投资银行服务;(8)法律服务和与审计无关的专家服务;(9)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依法规定不允许的其他服务。此外,《法案》还要求负责审计业务的合伙人应进行定期轮换,即会计师事务所的主审合伙人,或者复核审计项目的合伙人,为同一审计客户连续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5年,否则将被视为非法。 证券分析师通过查寻、分析以及研究公司的信息后向市场提供有价值的建议从而提高了市场的运作效率,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和整个证券市场的价格形成,因此,证券分析师的建议是否独立和客观至关重要。然而“安然事件”使整个市场开始质疑证券分析师能否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研究指出证券分析师的投资建议存在着乐观偏向(optimism bias),倾向于发表更多买的建议,同时证券分析师面临的利益冲突(例如,吸引客户、交易佣金以及报酬)也影响着他们的独立性。因此,《法案》制定有关规定避免证券分析师在其研究报告或公开场合向投资者推荐股票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提高研究报告的客观性,向投资者提供更为有用和可靠的信息,具体设想包括:(1)禁止公开发布由经纪人和交易商的投资银行业务人员提供的研究 报告,以及非直接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提供的研究报告;(2)由经纪人和交易商的非投资银行业务人员负责对证券分析师进行监管和评价;(3)经纪人和交易商,及其投资银行业务人员,不得因证券分析师对发行人的股票提出了不利的或相反的研究结论而对其进行报复和威胁;(4)在规定期限内,承销商或做市商的经纪人和交易商不得公开发布关于该股票或发行人的研究报告;(5)在经纪人和交易商内将证券分析师划分为复核、监察等部门,以避免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的人员存有潜在的偏见;(6)要求证券分析师、经纪人和交易商在研究报告公布的同时,披露已知的和应当知晓的利益冲突事项。 出于研究和咨询业务的需要,本中心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陆续地翻译了一些安然事件后美国政府、国会和专业团体讨论修订现行法律的信息,并将《法案》的部分译文刊登在公司网站(www.zeta.COm.cn),之后又尝试着翻译了全文,以便对其有更加完整的了解。考虑到法案所 固有的特性,为忠实原文,使大家能够更准确理解立法者的本意,我们基本上是逐字逐句地对译,当原文出现大量长句时,我们也用汉语长句对译,只是在不影响句子结构的前提下,在适当的地方加了标点符号。此外,我们注意到,《法案》用以标明层次的字母和数字不同于我们中 国人的习惯表达方式,以第103条为例,其包含8层之多,分别是TitleI—Section 103一(a)一(2)一(A)一(i i i)一(Ⅱ)一(aa)。于读者理解,我们参照了中国民事诉讼法的体例将本法案中的英文“Title、Chapter、Section、Paragraph和Clause”分别译作“编、章、条、款和项”,“Sub”译作“子”,如“Subsection”即“子条”。 在本书出版过程中,法律出版社和威科集团之CCH出版公司的责任编辑给予了悉心的指导和无私的帮助,我们在此表示衷心感谢。由于译者专业背景的局限性,虽经反复讨论、校核,其翻译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广大读者谅解。 本书的顺利出版是一次成功的团队合作、一次集体智慧的结晶。为其付出辛劳的有:杨峻(cGA)邰先宇(cIA)卢其顺(CISA、CIA)李晓强(cGA)贲峥美(CIA)赵永强(MBA)王朝旭(CIA)寇小坤(ACCA)曾俊(CIA、MBA)于振亭(cICPA)昌智(Ph.D)薄晓光(Attor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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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lynn0021 最新讨论:2006-8-14 10:18:17 评价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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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SOX法)》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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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tengjd 最新讨论:2006-8-4 14:32:56 评价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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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然事件”等一系列的财务虚假案暴露了美国现行法律的诸多不足,从而促使其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变革,人们寄希望于通过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2002年7月30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的《2002年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以下简称《法案》)就是这场变革的产物,该法案因由美国参议院议员萨班斯和众议院议员奥克斯利联合提出而得名。研究外国的法律,一定要从它的原文开始,因为法律的语言都有其特定的用词,能有这样一本中英文对照的法律书籍,对法律工作者是一个好消息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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