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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规范为国家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2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适用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电力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一.矿井井下;二.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等的环境;三.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四.蓄电池室;五.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六.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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