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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下达2004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4]872号)安排修订的。 火力发电厂入厂煤煤样的采取及化验作为火力发电厂入厂煤结算环节及火力发电厂燃煤管理的主要工作,煤样采取是否具有代表性,直接关系到入厂煤的验收、计价及电厂成本和煤耗控制。在目前煤炭机械化采制样设备尚未全面普及的情况下,人工采样作为煤样采取方法的补充方法,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标准与DL/T 569—1995、DL/T576—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两个标准内容合并,取消原标准中有关机械化采样的内容; ——修订了采样铲的大小及尺寸; ——对汽车采样时的采样单元煤量、应采的最少子样数目进行了修订; ——修订了汽车、船舶采样时应采的最少子样质量; ——修订了汽车采样时的子样点布置方式。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L/T 569—1995《船舶运输煤样的采取方法》、DL/T 576—1995《汽车运输煤样的采取方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厂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晓光、马筠。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一号,100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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